政策文件

 
 
您当前位置:长江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政策文件 >> 公司文件 >> 浏览内容信息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贷联动工作指引试行

时间:2019年09月27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 加入收藏 】【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818)《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更好地发挥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长江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湖北省产业发展,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实体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投贷联动”是指长江产业基金出资设立的基金“股权投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相结合,为被投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顾问服务等综合金融服务,形成股权投资、银行融资及顾问服务之间联动的企业融资模式。

第三条 被投企业是指已与长江产业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及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达成投资协议的企业。投资协议是指出资入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标识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

第二章  业务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 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遵循“平等自愿、互信共赢、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平等自愿”指的是开展业务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互信共赢”指的是长江产业基金与合作银行建立资源互补、信任互惠的伙伴关系,通过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培育企业客户,实现长期共赢。

第七条 “合法合规”指的是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应符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投贷联动业务旨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企业和政府联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加快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投贷联动合作机构的准入

第九条 投贷联动合作机构的选择应符合《管理办法》中对托管银行的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贷重点支持方向与长江产业基金支持方向相符;

(二)在长江产业基金合作市县有足够的融资支持能力;

(三)在长江产业基金合作市县有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人员的优先。

第十条 符合投贷联动相关要求的银行,由长江基金管理公司与其总行或省分行签订投贷联动合作协议,实现股权投资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领域的优势互补。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方职责。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为“长江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子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贷联动业务的股权投资方,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投项目立项及尽职调查,并作出投资决策,与被投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二)负责将需要后期贷款资金匹配的优质项目推介给业务合作银行,并协助合作银行完成内部尽职调查;

(三)负责按照所签订的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完成对外的股权投资;

(四)负责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项目风险控制,并配合合作银行完成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职责。与长江产业基金签订投贷联动合作协议的银行作为投贷联动业务的债权投资方,职责如下:

(一)负责履行股权投资方推介的优质企业的贷款尽调、审批、管理职能;

(二)负责为股权投资方推介的优质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负责设置便捷的审贷制度和放款绿色通道;

(四)负责企业贷款的贷后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并配合股权投资方完成投后管理。

第五章 投贷联动的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发起。对符合母、子基金投资策略和方向的项目,由母、子基金管理人完成项目的立项工作,如标的企业有债权融资需求,可根据工作实际,向投贷联动业务的合作银行推介客户。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母、子基金管理人可与合作银行一起联合尽调,共享企业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自项目尽调报告。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决策。投资事项通过投决会表决后,由母、子基金管理人按照投决会表决结果与拟投企业完成商务谈判,并完成投资协议的签署,银行同步完成对标的企业的授信审批。

第十六条 资金投放。母、子基金按照投资协议完成股权资金投放,并完成工商变更,督促合作银行进行贷款投放。

第十七条 投后管理阶段,长江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子基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对投贷联动业务进行分业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一)分业监管,长江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子基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划分,分别对投贷联动业务进行监管,实行分工负责与协调配合相结合,共同建立分业监管机制;

(二)信息共享,长江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子基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要及时沟通正在推进和衔接的重大项目情况。双方设立对接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信息交流和日常衔接,通过双月工作通气会形式加强交流;

(三)联动施策,长江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子基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就投贷联动业务重大项目建设和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明确工作推进的目标、方向和着力点。

第十八条 行权退出阶段。母、子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通过企业IPO、挂牌、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企业股东回购、并购等方式实现退出。银行在贷款到期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一并进行收回,银行实现贷款融资退出。

第六章 风控要点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应按照放款支付管理相关办法、操作规程进行授信业务发放、上账、支付管理。对被投企业账户进行资金监测,掌握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对账户大额流水进行定期分析,并结合企业采购、销售模式判断企业资金往来是否正常,加强对大额资金往来的监测,关注资金异动,防止资金挪用。

第二十条 母、子基金管理人对被投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降低投资和贷款的风险。具体包括如下举措:规范企业管理、制定企业战略、优化市场策略、财务规范、人才引进、资源嫁接、上市指导等。

第二十一条 母、子基金管理人在行权退出后为企业后期融资寻找投资人。银行不能随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如提前到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事先告知母、子基金管理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投资事业部及母、子基金管理人应参照本指引实施投贷联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投资事业部及母、子基金管理人应按季度将投贷联动业务进展情况报送至战略发展部进行汇总,并在投贷联动项目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长江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