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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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产业基金联合省内各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1+N投联体工作指引试行

时间:2019年09月28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 加入收藏 】【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发挥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长江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牵头搭建产业联盟、基金合作平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各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湖北的发展创造更大空间,加大对我省实体企业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落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长江产业基金联合省内各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1+N投联体”(以下简称“投联体”)是指长江产业基金与省、市、县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通过“投投联动”的方式,构建的全省产业投资和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的联动、联盟、联合体。“投投联动”是指长江产业基金与各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通过发挥各自优势,加强项目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投资和风险管理的业务模式。

第二章  业务原则和目标

第三条 投投联动业务遵循“平等自愿、互信共赢、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指的是开展业务的各方法律地位平等,各方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互信共赢”指的是开展业务各方建立资源互补、信任互惠的伙伴关系,通过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培育企业客户,实现长期共赢。

第六条 “合法合规”指的是开展的投投联动业务应符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投联体旨在发挥长江产业基金和长江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人才和项目优势以及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信息、产业发展基础和发展规划方面的工作积累,围绕实施“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布局,协同引导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打造推进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的联合体,加快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助推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投联体合作机构的准入

第八条 投联体合作机构(下称“联合投资方”)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省内各级地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或者省内各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与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

(二)重点投资方向与长江产业基金支持方向相符;

(三)合作的联合投资方有足够的融资支持能力;

(四)具有符合长江产业基金投资方向的优质项目储备。

第九条 符合“投联体”要求的联合投资方,由长江基金管理公司牵头签订多方投投联动合作协议,实现长江产业基金与联合投资方的信息共享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十条 鼓励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投联体的联合投资。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长江基金管理公司职责。长江基金管理公司及母、子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联体的牵头组织方,职责如下:

(一)负责将优质投资项目推介给联合投资方,共享项目信息;

(二)对拟联合投资的项目开展论证,优先组织存量基金开展投资,如需新设基金,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基金设立工作;

(三)负责按照所签订的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完成股权投资;

(四)与联合投资方共同负责项目投后管理,控制项目风险;

(五)负责加强对地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业务指导、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职责:

(一)负责向长江产业基金推介符合投资方向的优质投资项目;

(二)负责对拟联合投资的优质项目积极论证其投资可行性,联合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做出投资决策,与长江产业基金同步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三)负责积极组织、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助于项目落地及标的企业发展所需的相关资源,如土地、税收及园区优惠政策等;

(四)与长江产业基金共同负责被投项目的投后管理,控制项目风险。

第五章 投投联动的实施

第十三条 联合参与地方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根据全省“一芯两带三区”产业发展布局,围绕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地方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从加强各地产业链协同创新,优化全省资源配置的角度,联合地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积极参与地方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联合开展项目挖掘和信息共享聚焦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聚焦世界500强和国内300强产业龙头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共享项目资源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定专人专班适时定期发布项目信息。针对重大项目落地、基金设立和投资等方面,根据需要积极召开分管领导参加的协调督办会。每年组织一次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工作推进会,研究年度工作计划和合作重点。

第十五条 联合开展评判评估。为更加科学有效的评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管理投资风险,发挥各方的信息评估专业优势,利用长江产业基金专业和人才优势与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展开联合专业评判,增强评估的科学性。

第十六条 联合开展投资。对于落地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存量重点企业,优先利用存量基金开展联合投资。涉及支持县域重点产业集群发展的,通过多方联合设立县域经济发展基金,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向和策略投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企业。涉及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的,可由各方联合设立重大专项基金,重点投资落地项目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

第十七条 联合投后管理。长江基金管理公司和地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建立投后管理联动工作机制:

(一)联合提供增值服务。长江产业基金联合地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被投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通过规范企业管理、制定企业战略、优化市场策略、财务规范、人才引进、资源嫁接、上市指导等措施,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降低投资风险。

(二)联合控制项目风险。发挥地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当地企业信息获取的便利优势,积极跟踪被投企业动向,第一时间将项目动态反馈给联合投资方。针对反馈信息和项目投资风险点,长江产业基金联合地方产业引导基金,迅速组织专家讨论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十八条 联动退出。长江产业基金和联合投资方,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通过企业IPO、挂牌、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企业股东回购、并购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投资事业部及母、子基金管理人应参照本指引实施投投联动工作。

第二十条 各投资事业部及母、子基金管理人应按季度将投投联动业务进展情况报送至战略发展部进行汇总,并在投投联动项目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长江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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